中華民國103年5月23 日第四屆理常務理事會通過

一、頒獎時間:本論文獎於每年年會時頒獎。

二、執行小組與評選委員會:本學會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指派理監事二到三名組成「碩士和博士論文獎執行小組」,辦理公告、組織評選委員會事宜。執行小組針對「碩士論文獎評選委員會」和「博士論文獎評選委員會」各邀請三到五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 兩者本會會員均不得少於一半,且申請人之指導教授不得為評選委員會成員。

三、徵稿時間: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到隔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公告:「碩士與博士論文獎執行小組」須通知本會全體會員,並於學會網站公告,並得函請其它相關機關公告之。

五、審查方式與機制:碩士論文獎評選委員會和博士論文獎評選委員會應互推一人為主席,主席應召開評選委員會,委員會討論並決定評選辦法,就所有候選論文評選出得獎作。

六、本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根據「設置辦法」而訂之,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