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的文化性

張哲嘉/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同一物品的性質會因觀者所屬的文化建構而異,這點在傳統藥學研究也不例外。每一個醫藥體系會依本身的自然觀、技術、與物質條件,來理解與運用所能掌握的藥品,所得的結果可謂無奇不有。比如說,大黃這種在原產地中國,主要被拿來攻下助瀉的峻劑,在十二世紀以前的阿拉伯世界,卻是為了當作對治胃弱的補藥來使用。這個例子雖然有點極端,但清楚地標誌出各種醫藥體系間複雜紛歧的情形。除了用藥方式之外,理論內涵也各有千秋,如西洋古典藥學依照「四行說」將藥分為「寒、熱、乾、濕」,中國本草則是用「四氣五味」來掌握物性。要將全世界各藥學體系全面性、且有系統地分析,無疑是件極其艱鉅的工作,但若只是要在某種程度上作一番普遍的比較,卻也絕非一籌莫展。仍然有少數的概念,一方面足能承帶上述各自所屬文化建構的特色,一方面也可以為所有的藥物體系共同接受並進行對話。「毒」就是這麼一個典型的範例。

人類學家早已注意到「毒」這個概念在各個文化間既普遍又獨特的兩面性。就普遍性而言,各個民族無不掌握若干用毒的經驗,即使是技術最原始的非洲或亞馬遜熱帶雨林原始部落,也都具備製作淬毒箭鏃捕獲獵物的能力;就分別處而言,不同民族的用毒方法往往帶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已經有學者依各民族使用的毒物,將全球大致區分為附子毒(東北亞與阿拉斯加)、見血封喉毒(東南亞)、夾竹桃毒(非洲)、與苦拉利毒(南美洲)等四大箭毒區。這四個箭毒文化圈的差別不僅在於毒源物種的種類,也包括使用方式,如東南亞是以吹箭為主要特徵。而箭毒本用於狩獵,然而食用獵物之後反讓自己中毒則毫無意義可言,所以如何選擇、煉製毒物與處理獵物,又展現了各個民族的物質文化特色。

除了箭毒之外,每個積累深厚的文化各自發展出更為精密複雜的用毒文化。許多重大的歷史事件,都可見到毒物的身影。大規模者如戰爭中的淬毒武器、飲水下毒、或是毒氣瓦斯;個人層面則上至宮廷暗殺引發的政治風暴,下至謀害親夫激盪的社會事件,毒物曾多次改變歷史的走向。曾有毒物學者對歷史文獻中的毒做過基本的概念分類,一是古今共認的毒物;二是古人相信有毒,但現代證實無害的物質;第三則是純出空想的傳說毒物。可謂為文化與毒之間的關係做了清楚的說明。其實尚可進一步探討今知有毒而古人以為無毒諸物質的特性及其原因。古今對毒認識的重疊與交叉,並非僅出自知識的多寡,更是因為不同文化認識萬物的出發點不同所致。

然而前述的箭毒與歷史記載中的「毒」,雖然都同時兼具文化意義,其內涵並非相當。四大箭毒的物性均經過現代化學檢驗,成分清楚;史籍中的「毒」卻包括了誤信與傳說。不管是中文的「毒」、英文的poison、或是德文的Gift,都包括了廣狹二義,狹義者為具有藥理學上「毒性」的物質,廣義則含括、甚至隱喻一切有害、邪惡的東西。而中文原本就缺乏嚴格意義下的定義,本草書中似乎認為「毒」的意義不證自明,無需多加闡發,對於何物有毒、有大毒或小毒也未必總有定論。反之,以往災荒時常被拿來權且充飢的「觀音土」,多食後可腹脹致死,卻無本草警告有毒!中文語境下「毒的概念」究竟該如何談,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所幸還有公認的法律標準差可參考,法庭審案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如刊於1247年宋代的《洗冤集錄》與於1741年由清廷官方頒訂的《律例館校正洗冤錄》都收錄了專論「中毒」的篇章。前者列出七種毒物的檢驗經驗,而後者則包括了十七種,外加「意外諸物」、「解毒」等篇另補的二十餘項。具體顯示了幾百年累積下來物質知識的擴充。

不過清代法庭所認定的中毒,與本草學中的「毒」未必相關,而是更傾向於廣義的「毒」。包括食物禁忌後造成的不適,乃至於故意使人服用不對症的藥物致死都算在內。儘管引用本草書,卻不認為完整的枚舉是必要的。官員需要隨機應變,不必限於已經列出的毒物才能定案。反倒是有不少新增的毒物,是經過定讞的下毒成案,透過國家承認的公文程序而成為正式官方知識的一部分。

有趣的是,清代新納入《洗冤錄》的毒物中,也包括了流傳已久的鴆鳥與遙遠南方傳說的金蠶蠱。這兩種現代科學認為不存在或無法證實的毒物,正是前述所謂「純出空想的傳說毒物」。然而在當時的知識條件下,前者乃是古代典籍言之鑿鑿;後者則是無數人見證後形諸福建等地方志的記錄。儘管《律例館校正洗冤錄》的編纂官員不可能見過這兩種東西,卻因為對於文字權威的信仰而予以收納。它們出現在官方背書的文件中,也為毒的文化性增加了些許趣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