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生育的美人魚

吳燕秋/中研院人社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安徒生童話中的美人魚,相信大家都很熟悉。美人魚用美麗的聲音換得雙腳,最後仍因王子娶了他人而幻化為泡沫。後人看這個故事常糾結於有情人未能終成眷屬,但從性別的角度來看,美人魚的故事別有寓意。美人魚作為女性,為取得與男性(王子)並行的能力,放棄發言的權力,悲劇無可避免。中國也曾出現過類似的故事。晚明桐城派文人歸有光的母親周孺人便是知名例子。周孺人苦於多產,想擺脫生育負擔。聽從僕婦建議,和水服下二顆螺,果真絕育,不料同時失去了聲音。沒有多久,周孺人也過世。我們無從瞭解周孺人之死是否與當初吞下的二螺有關,但她以聲音換得生育自由,不正是美人魚的寫照?美人魚的悲劇也許來自於女巫的惡意,周孺人的悲劇則反映出絕育技術的風險,與父權社會中女性的生育困境。今日婦女也許慶幸身處於醫療科技發達的時代,有各式各樣的避孕器材、節育技術可以使用,但這些技術真的能讓婦女不需付出代價,獲得充分的生育自主權嗎?

讓我們從近代臺灣說起吧。很多人看避孕史,都從戰後開始談。其實不然,日治時期女性已經能取得某些「先進」的避孕技術,如保險套、「太田式避妊環」,結紮等等。但是日本殖民政府的基本態度是反節育的,推廣保險套目的在防止性病,所以女性只是順便獲得好處。「太田式避妊環」在1936年被禁止使用。具墮胎效果的通經藥可以透過郵購取得,醫師們也會做子宮擴刮術(D&C)。然而,《刑法》禁止墮胎,懲罰對象包括非法協助墮胎的人員及墮胎婦女。我們並不清楚有多少有執照的醫療人員甘犯大不諱以身試法。由於墮胎技術者及墮胎婦女都是共犯,因此除非婦女坦承或是墮胎技術者技藝不精,傷及婦女性命,大多偵察不易。在這個共犯結構中,最為弱勢的,是欠缺法律保障的墮胎婦女。為了避罪,婦女必須默默忍受墮胎造成的身體不適。

戰後,避孕、墮胎等節育技術較以往改良,墮胎若不慎失敗,醫院的急救後援也日益完備,看似有助於促進婦女醫療權益。問題在於使用節育手段的主導權常常不在女性身上,而在國家、墮胎技術者、男性配偶手上。避孕雖屬合法,但政府大規模為婦女安裝子宮內避孕器-樂普(Lippes loop),看重樂普一勞永逸、降低人口數的成效,推廣初期往往無視婦女裝置樂普後的傷害,甚至要求婦女忍受不適。此外,鑑於中華民國刑法與日本刑法有著相當的共通性,即使改朝換代,有關墮胎罪的規定差別不大。墮胎婦女繼續保持沈默以避免刑責,即使墮胎留下各種後遺症,也不得聲張。1970年代,部分醫師更鼓勵婦女在未確認懷孕之前,進行月經規則術,坦言婦女「可能白白花錢又受罪,卻可以減少心理上許多不愉快的負擔」。1984年「優生保健法」通過後,放寬墮胎限制,女性仍須獲得男性配偶同意。

如同美人魚的命運,女性總在獲得部分生育自由時,再度失去自己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