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另類的STS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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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麟/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摘要

 

本文發展一個另類的 STS 方法論,稱為「策略基礎的方法論」(strategy-based methodology),它建議一些STS研究的策略,因應不同的目標和情境,指引我們探討科學、科技、與社會廣大而複雜的關係。全文分成四節,第二節討論STS的界定問題、分析方法論的特性、並且澄清「規範」一詞的意義。第三節探討主流 STS 理論的一些概念問題,分析「科學」、「科技」、「社會」這幾個巨大的範疇,並因此區分「科學爭議」、「科技爭議」、「科學的社會爭議」和「科技的社會爭議」,展現出 科學、科技與社會之間的複雜關係,同時檢討主流STS理論在這些概念上的缺失,爭論區分科學與科技的內部和外部的必要性,然後再檢視「對稱原則」的問題。第四節基於上述討論,提出幾個具體的策略和應用條件,最後建議一個針對「科技的社會爭議」提出倫理評價的方法論綱要,。

 

壹、導論

 

本文的目標是發展一個另類的 STS 方法論,我稱為「策略基礎的方法論」(strategy-based methodology),它建議一些STS研究的策略,因應不同的目標和情境,指引我們探討科學、科技、與社會廣大而複雜的關係。我使用「策略」一詞而不稱作「原則」(principles)或「規則」(rules)是因為沒有一個策略是在研究中一定要遵守的,研究者應該因應自己的目標、探討的對象和初步的經驗來選擇、應用和組合不同的策略。只有在確定一個特別的目標、問題型態和特定策略之後,我們才開始建立「方法論規範」(methodological norms)。

為什麼要發展一個另類的 STS 方法論?一個首要的動機是筆者個人對主流 STS方法論的不滿。在筆者看來,主流STS的方法論是建立在一些不甚精確且缺乏釐清的概念上,例如「科學」、「科技」、「社會」、「對稱性」等等概念都在浮泛的狀態下被使用。因此,基於它的方法論所建立的理論往往不合現實而且難以證成;它所得到的一些論點常嚴重違反科學家和科技家的自我認知,而引發大規模的懷疑與衝突,例如「科學戰爭」。[1] 何況,主流的 STS 方法論和理論也可能產生實踐上的問題,由於它們缺乏規範的關懷(normative concerns),導致研究變成另一種旁觀者的遊戲[2] ──旁觀著科學與科技的運作和發展,反覆強調各種社會因素如何地建構了各種科學和科技,卻無法提出規範未來新科學和新科技的建議。更糟的是變成另一個充滿術語夾槓的封閉學科,慢慢變成像它所批判的某些科學學科一樣,遠離了現實的科學與科技、也遠離了廣大的公眾社會。

科學、科技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很重要,可是,因為科學與科技都發展得太龐大了,以致我們的任何研究都像是瞎子摸象一般。有些科學以追求遙遠自然的知識為核心目標(如天文學和宇宙論),有些科學探討自然與人之間的現象(如生物學和醫學),有些科學和科技搭建在純粹思想的運作與應用上(如資訊科學),有些科學和科技企圖控制人造產品與自然的互動(如實驗科學和技術),有些科技被應用為某些特定人們的利益而服務(如廠商用來生產商品的科技),有些科技在應用時產生了巨大的危害和風險(如核能科學),有些科學艱難而曲高和寡(如當代物理理論),有些科學平易且人人可及,幾乎變成生活常識(如食品科學和日常醫學知識)等等….這些不同種類的科學與科技與社會之間有許許多多不同型態的關係和互動,也創造了各形各色的科學和科技內部社會,千絲萬縷地聯結了廣大的外部社會。這麼廣大、複雜、多樣的科學、科技與社會的關係和互動,如何可能以少數幾條方法學原則來一以貫之?為了掌握科學、科技與社會之間充滿不同型態、多重層次、交織交錯到極端複雜的現實,我認為我們有必要發展一個另類 STS 方法論。

要顯示這個另類的 STS 方法論有多另類又不失為 STS ,我們勢必得與主流的 STS 方法論作比較,也必須討論 STS 的定義問題。所以,本文第二節討論STS的界定問題、分析方法論的特性、並且澄清「規範」一詞的意義。第三節繼續探討主流 STS 理論的一些概念問題,分析「科學」、「科技」、「社會」這幾個巨大的範疇,並因此區分「科學爭議」(scientific controversies)、「科技爭議」(technological controversies)、「科學的社會爭議」(social controversies of science)和「科技的社會爭議」(social controversies of technology),展現出 科學、科技與社會之間的複雜關係,同時檢討主流STS理論在這些概念上的缺失,爭論區分科學與科技的內部和外部的必要性,然後再檢視「對稱原則」(principle of symmetry)的問題。第四節基於上述討論,提出幾個具體的策略和應用條件,最後建議一個針對「科技的社會爭議」提出倫理評價的方法論綱要,它也是個同時整合實然與應然的 STS 理論。

 

貳、另類的 STS 方法論有多另類?

 

什麼是 STS 的方法論?我們一般常談的主流STS理論都是或者包含一個方法論,例如 SSK的「強方案」(strong programme)、「行動者網絡理論」(Actor Network Theory, ANT)、「社會世界理論」(social world theory)等,「俗民方法論」(ethnomethodology)直接稱自己是「方法論」。本文想發展的另類方法論,與上述主流完全不同,有人可能會因此質疑:本文的另類方法論會不會另類到其實無關於 STS?回應這個問題涉及 STS 界定的問題,也涉及方法論的特性。

 

一、STS是什麼?

 

有人可能會從主流或早期的 STS 理論如 SSK、ANT的獨特方法學原則──即對稱性原則──來界定 STS,主張接受「對稱性」這個方法學原則的研究才能算是 STS。這種主張有兩大問題:第一、這就好像科學哲學家 Popper 用「可否證性」來定義「科學」一樣,蘊涵一種「規範本質主義」(normative essentialism)的觀點(見下文討論),因為這等於以「對稱性原則」來固定 STS 的「本質」,如此拒絕 STS 方法論變遷的可能性。第二,如果科學(含方法論)的變遷是 STS 的一個研究主題,那麼,根據「反身性」的概念,STS本身也是一種「科學」(經驗研究),故沒有理由主張 STS 的理論和方法論不會變遷。正如科學歷史上,有人提議新的理論,就提供一門學科未來發展的新可能性。同樣地,如果有人提議另類的 STS 方法論,就提供了 STS 未來變遷的可能性,雖然這不代表 STS 未來一定會變遷。

就 STS 這個英文縮寫的涵意來看,ST&S和S&TS的細微區分已廣為人知,前者是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studies的縮寫,把社會視為研究主題之一,後者是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把科學和技術視為研究主題,而沒有凸顯「社會」的面向。不過,對於主流的 STS 研究者來說,兩者沒有不同,因為他們相信科學和技術都是一種社會活動,因此,「科學與技術之學」就是「科技與社會之學」。本文同意這個觀點,不企圖在 ST&S 和 S&TS 的文字差異上大作文章。可是,為了容許 STS 方法論變遷的可能性,我想提出一個非常廣義的界定:STS是研究科學、技術和社會之間的關係與互動。這不是一個「本質定義」,而是一個研究主題和對象的指認。根據這個指認,任何研究科學、技術和社會的關係與互動者,都是 STS研究。那麼一個能引導研究科技與社會關係的方法論,都是STS 的方法論。

二、什麼是方法論?方法論的特性

 

我們可以從下列五個觀念來刻畫方法論的一般特性:

 

(1) 系統性(systematicity):一個方法論也是理論,是理論就具有系統性。方法論的系統性可以從它的目的來進行分析。

(2) 目的性(purposeness):方法論是為了特定目的而建構的,因此具有目的性。方法論的基本目的是「指導研究」,即設立並組織系統性的研究方法,包括經驗資料的蒐集、組合、分析的特定方法,以及如何從資料建構理論(或假說或模型)的方法。這兩者的關係未必是單向地從經驗資料指向理論建構,也有可能從理論模型指向經驗資料──這是經驗資料與理論建構的互動或辯證。[3]

(3) 規範性(normativity):既然方法論的目的是「指導研究」,即告訴研究者「應該」怎麼做研究,因此,方法論具有「規範性」。不同規範(norms)的組合產生了不同的方法論。在一個意義上,一個「方法論」可以使用一組規範來表述。

(4) 價值(values)(或理論德性):特定規範指向特定價值。例如,「應該儘可能地使用更大量的資料來分析」這個指導,就指向「客觀性」(objectivity)的價值;而「應該詳細分析一個特定案例」(即「案例研究法」),也指向「深刻性」(depth)或「整全性」(integrity)的價值。每個方法論因此預設一組特定的價值系統,之所以稱「系統」是因為那些價值要融貫而一致。實現一組特定的價值系統也是一個方法論的目的。

(5) 理論與世界的中介(mediation):因為方法論一方面指導蒐集、組合和分析資料的方法,另方面指導如何從資料建構理論。資料來自世界,所以,方法論中介於世界與理論之間。一個方法論可能預設一個存有論(ontology),亦即它會設定所獲取資料的世界有什麼東西存在,有什麼基本範疇。這個存有論對方法論所指導建構的理論産生指引和約束的雙重作用。

 

STS 研究的界定和它的方法論特性,使它同時涉及實然(實際是什麼,what is)與應然(應該如何,how it should)。「應然」也是「規範」,任何研究都可以同時問這兩者。STS 研究科學、技術和社會三者的關係,可以是實然和應然的關係,差異在於問題的型態,前者回答「什麼是科學、科技和社會的實際關係」,而後者回答「社會應該如何面對科學與科技的發展」。

實然的問題是「科學、技術(科技)和社會三者實際上有什麼關係」?這些關係可能包括:一項特定的科學或科技實際上是如何在社會中的生成與發展的?過去,科學與科技曾發生過什麼樣的爭議,哪些爭議如何被解決了?科學、科技是如何導致社會變遷?一個特定的社會如何實際地回應一項特定科技對社會的衝擊?它實際上如何修改它的習俗、法律、道德、政策以回應科技的衝擊?可以看到這些問題偏向於調查過去到現在實際發生的狀況或事實。

就應該與規範的面向來問:我們的社會應該如何面對科學與科技當前與未來發展?我們我們如何建立適當的態度、做法和行動?問這些規範問題通常相關公眾、法律與政治(政策)。例如,公眾(公民)應該如何面對科技的發展?社會應該如何建立規範科技發展的適當法律?國家應該形成什麼樣管制科技發展的政策?公民應該如何參與法律與政策的制定?可以看到這些問題傾向於提出「現在到未來」的因應與行動的答案。

實然與規範的面向並不是截然區隔的,一般而言,我們可以透過如下問題來連結兩者:如何從過去科學、科技與社會的關係之 STS 研究中得到啟發與教訓?這意味著我們可以透過對科學、技術與社會的實然關係之研究,得到重要的參考,以便建立未來應該走向什麼方向的規範主張。

有一個觀點認為「應然」是被體現在一個社會的倫理、法律和政治決策對科技的反應上,因此,當我們調查一個社會實際上對於科技衝擊的回應時,就會發現哪裏已經蘊涵了許多「應然」或「規範」的成分,所以沒有或不必有什麼「應然的研究」,只有實然的 STS 研究。這是一種「自然主義」(naturalism),是當前歐美主流的 STS 理論所採取的立場(stance)。

採取徹底自然主義(radical naturalism)立場的人,在面對主流 STS 研究過度傾向實然、缺乏規範反省的批評時,可能會辯護說 STS 已經從事很多科技對社會的倫理、法律、政治系統的衝擊之調查研究,因此已涉及規範和應然的面向,從這些調查實際衝擊與反應的研究中,我們可以導出未來應該怎麼做。這種辯護進一步採取把「應然化約到實然」上的化約論立場。主流的 STS 理論從 SSK 的強方案到拉圖(Bruno Latour)的 ANT 其實都持有一種徹底的化約論、甚至帶有科技主義色彩。SSK 甚至排斥價值在科學發展中的角色和思考(Barnes 1982, 2005);拉圖《行動中的科學》(Action in Science)一書副標題「如何追隨科學家和工程師穿透社會」(How to follow scientists and engineers through society)也是一個徹底化約論的鮮明宣示。[4] 可是,自然主義的化約論沒有看到「調查過去科技衝擊的反應之研究」和「提出一個應該如何做的規範研究」是不同的。雖然後者可以從前者中得到參考,前者卻不能理所當然地導出後者。

一個應然或規範的 STS 研究是提出評價科技的原則,而且證成特定的原則適用於特定的科技,從而發展出一套更通用的規範理論。正因目的不同,針對實然面與應然面提出的答案往往有相當的落差,然而,兩者對 STS 研究都是必要的。本文的目標就是提出一個在非化約論的意義上整合實然和規範的 STS 理論。在進一步討論前,我們得先釐清「規範」一詞的多元涵意。

 

三、「規範」的多元涵意

 

「規範」就是「應該」,任何問「我們應該做什麼、怎麼做」(what should we do and how should we do)都屬於規範的領域,因此習俗、倫理、法律、宗教、政策、甚至方法都會有規範的面向。二十世紀早期研究科學的學科,例如科學哲學和科學社會學,通常也被稱作「規範方法論」和「規範社會學」,因為兩者分别使用規範方法來定義科學,即「應該怎麼做才是科學的?」邏輯經驗主義和否證論分别用不同「方法論」的科學方法來定義科學;墨頓(R. K. Merton)使用一組體制性的規範(如組織性的懷疑、無利害關係、普遍精神、公共精神)來定義科學體制。換言之,「規範」被用為定義而產生了一個本質主義的涵意。

 

本性(質)主義涵意:x 的規範定義了x。你應該做 x,如果你沒有做 x,則你不是在做 x。

 

有人因此以為涉及規範就是回到早期的邏輯經驗論或墨頓社會學,這種看法是一個錯覺,因為規範並不蘊涵本質主義,只要我們不使用規範來作任何本質性的定義,討論規範就沒有任何本質主義的涵意。「規範」這個概念指向行為的對錯與好壞,一個錯的或不好的A類行為並不代表它就不是A類行為。就很多類型的行為而言,一個行為是不是 A 類行為,不是由它的對或好來決定的。[5] 不過,即使非本質主義的規範意涵仍然有強、弱兩種:

 

強涵意是一種「對與錯」的應該,也就是在做了才是對的意義上來定義「應該」:「你應該做 x ,如果你沒有做 x,你做的是錯的。」當說話者表達這種意涵下的「應該」時,他表達一種較強烈的態度,反對你做X之外的選項。

 

在強涵意之外,我們有一種工具論、弱涵意的應該,也就是說,在「達到目的」的效果上來定義「應該」:「在 y 條件下(如果你想達到 y 目的),你應該做 x。如果你沒有做 x,那是你的自由。但是在 y 條件下你沒做 x ,你很可能達不到目的,或者即使達到目的,效果也不好。」當說話者談這種「應該」時,他表達的態度是推薦的、建議的。你仍然可選擇其它選項,不算是錯的,但是,如果你選擇其它選項,你的選擇是不明智的,因為它可能無法達到好的目的與效果。

 

本文發展的另類 STS 方法論只具「弱規範涵意」:它不是被用來定義 STS 研究。它只是「推薦」一些方法論策略。這種方法論的基本態度是:如果你想要你的 STS 研究能有效地解決科技與社會問題,你應該產生具規範性的 STS 研究;而且,如果你想產生具規範性的 STS 研究,那麼你應該採納本文推薦的 STS 方法論策略(methodological strategies),因為它們能讓你更妥當地達到目的。

我想強調,本文要發展的另類 STS 方法論,著重在「科學與科技的社會議爭議」之探討和解決之上。STS傳統的讀者可能會疑惑:為什麼要特别講「科學與科技的社會爭議」?為什麼不簡單地講「科技爭議」即可?下一節,我想區分「科學爭議」、「科技爭議」和「科學與科技的社會爭議」這三個範疇。

 

參、科學和科技的社會爭議

 

在當代科技社會的生活中,我們都恆常地面對如下爭議:

-要不要接受(種植、吃)基改食品?

-要不要核能發電?

-要不要從事胚胎幹細胞研究?

-要不要發展合成生物?

-要不要發展自動化物流系統?

-要不要發展 AI 輔助決策?(決策過失時,責任在誰身上?)

-要不要開發性愛機器人?

在歷史上,人類社會也曾產生過下列爭議:

-要不要接受哥白尼的太陽中心說?

-要不要接受牛頓力學的真空論?

-要不要接受達爾文的演化論?

-要不要接受孟德爾的遺傳學?

-要不要接受弦論?

 

在的台灣社會,也有過如下爭議:

-在1950-1980 年代間:接受西方科學時,要不要全盤西化、放棄中國傳統?

-在1990年代間:要不要投入資源發展自己的人造衛星和火箭技術?

-在2010年代間:要不要啟用已蓋好的核四廠?

 

如果我們仔細考察上列每一個案例,會發現它們彼此間有很大的差異,但可以區分成幾個不同的類型:科學爭議、科技爭議、科學的社會爭議和科技的社會爭議。「科學」與「科技」雖然沒有一條截然清楚的分界,但並不是不可區分。STS 這個縮寫已經很明白地表示了這一點,STS 強調「科學」、「科技(技術)」、「社會」三者密切相關,但卻明白指示它們是三個不同的範疇。以具體的例子來說,電漿螢幕的「放電通過電漿體會發光的原理的科學知識」和「如何製造電漿螢幕的科技」是不同的;使用「基因轉殖技術來檢驗一個被假設的DNA片段是一個基因」和「使用基因轉殖科技來生產基改作物」雖然共用相同的技術,但是兩者的目的仍不相同。同時,我們也要特別小心「科技」一詞的歧義:「科技」常被用來翻譯technology,但也常用以指稱 science and technology,正如台灣習慣把 STS 簡化成「科技與社會」。

「科學」與「科技」兩個範疇密切相關不代表不該去區分這兩個範疇,相反地,正因為我們區分了兩個不同的範疇,去考察兩者之間是否密切相關或者毫不相關,就變成一件重要之事。科學與技術(科技)兩者密切相關,因為採用新科技和新儀器推動科學的進展而且科學的進展促成新技術的發展,例子不可勝數。但是,在這麼說當中,反而預設了「科學」與「科技」是兩個不同的範疇,預設了我們隱然地知道兩者的原型或範例有基本差異。當然,「科學」和「科技」的邊界是模糊」的,總是存在許多「邊界物」,但這不能反證「典型的科學」(例如愛因斯坦想出狹義相對論)和「典型的科技」(例如台積電工程師設計出10奈米晶圓生產技術流程)之間截然有別。

 

一、所有科學和科技爭議都是社會的?

 

STS 主流理論如 SSK 、SCOT 和 ANT都不想區分「科學爭議」、「科技爭議」與「科技的社會爭議」(social controversies of technology),因為他們相信有社會,才會有爭議可言,因此,所有的科學、科技爭議都是社會的。典型的說法如SSK的科學史家謝平說:「在科學實驗室內部有個『社會』,它也內在於科學知識的發展中,正如外部也有個社會。」(Shapin 1996: 10)。[6] 然而,我們可以說「科學與科技爭議以各種不同的相關程度關聯了社會」,而且當一個爭議引發公眾投入時,它發展成「社會爭議」,但是這樣的說法和說「所有科學和科技爭議都是社會的」明顯不同。癥結在於「社會」這個概念的有很大的歧義和含糊性。說科學和科技內部有個社會乍聽之下很有道理,問題是:在實驗室內和科學知識發展「之內的社會」與在它們「之外的社會」是一樣的社會嗎?如果這兩個社會有不一樣的結構和特性,那就要應該分開處理,而不是假定或假裝「內部社會」和「外部社會」都一樣。就算我們假定「內部社會」和「外部社會」一樣,這樣的假定如何能成立?根據又何在?能站得住腳嗎?任何假設「內外一樣」的主張者應該要回答這些問題。可惜,謝平並沒有回答這些問題,因為他把「科學是一個具歷史處境的社會活動,應該相關於它發生的脈絡中來理解視為理所當然。」(Shapin 1996: 10)[7] 可是,這些問題當然不能被視為理所當然。

我們一般用「社會的」一詞來指稱公眾社會(the public society),因此,如果一個科學爭議或科技爭議沒有被公眾(the public)所關注,那麼,從公眾關心的角度來看,科學爭議或科技爭議不見得都是「社會的」。本文想爭論,確實有一種科學或科技內部的爭議,大致與社會或公眾社會無關,例如「弦論」到底是不是說明世界的終極理論?液晶顯示幕和電漿顯示幕哪個比較好?明顯地,公眾對這類問題大致是不關心的。換言之,這類爭議不是「社會的」。

即使我們可以接受「社會的」一詞的另一個意義:「人際之間就是社會的」,那麼,任何特别團體的行動都會形成兩種不同的「社會」:「團體內部社會」和「團體外部社會」。就科學與科技而言,它們會形成「內部的專家社會」和「外部的公眾社會」。那麼,固然說「科學是一個社會活動」並沒有錯,但是「內部社會」和「外部社會」一般而言有相當不同的結構和性質,因為「內部社會」有一種特别的凝聚性,而且著力於使它們自己與外部的公眾社會不同。如果一個討論科學、科技與社會的理論沒有去辨析兩者的差異,我們就很難說它會是一個好的「科學、科技與社會」理論。再者,科學家或科技家的內部社會固然是一個討論的課題,但是討論「科學與科技的內部社會爭議」與討論「科學與科技引發外部公眾社會的廣大爭議」是相當不同的問題,兩者所涉及的「結構」和「互動」也相當不同,必須分别處理。

當然,確實存在不少引發公眾矚目的科學爭議或科技爭議:例如演化論和創造論(creationism)的爭議,或者擁護核能發電科技和反對核能發電科技的爭議。讓我們特别把一項科學或科技引發公民社會的公眾(而非專家團體)關注的爭議稱作「科學或科技的社會爭議」(social controversies of science or technology)或「社會性科學或科技爭議」(socially scientific or technological controversies)。

主流的 STS 理論也常常反覆強調「歷史脈絡」或「歷史處境」這一概念,因此主張討論「科學或科技的內部社會」要被納入一個更寬廣的「歷史脈絡」中來考察。沒有人會反對科學知識的發展要依賴於脈絡,問題是「脈絡」這個概念也很複雜。考慮「脈絡」一詞的英文概念之意義和性質:context 是 con-text(共文本),意指一個語詞的意義要依賴它所在的「上下文」的整體意義來決定,可是一個文本有大有小,小到前後幾句、一段、一小節,大到一整章、甚至一整本書。當「脈絡」被用到所謂「歷史脈絡」這樣的片語中,它已經從「文本」的「脈絡」中被擴張到所謂「歷史行動者」的行動「處境」,同樣地「脈絡」也會含蓋各種大大小小的不同處境,小到兩個人之間的日常閒聊有一個脈絡,大到全球不同文化之間也可以是一個脈絡。不同脈絡就會有不一樣的分析。假定科學一定要作「社會脈絡」分析恐怕只是一個跳躍性的推論,因為所有對科學的歷史分析,都要考慮它們的歷史脈絡,但歷史脈絡卻未必是(公眾)社會脈絡。換言之,「脈絡」可以有特定的主題,例如我們可以說「相關問題脈絡」(the context of related problems),意指一個問題相關於其它問題形成的問題脈絡而出現,而「人際脈絡」(interpersonal context)意指考慮一個人的人際交往網絡,或者最基本的「文本脈絡」(textual context),單只考慮一個想法出現的文本。換言之,主流STS理論常依賴的一些基本概念,都有十分複雜的「內涵」和「樣態」需要分析和考慮。

為了更深入地區分「科學爭議」、「科技爭議」和「科學或科的社會爭議」,以下先探討「科學爭議」與「科技爭議」的性質和運作的模式。

二、科學爭議與科學的社會爭議

 

在十七世紀初,針對人類長期觀測天空的複雜現象,一群天文學家支持希臘以來的亞里斯多德-托勒密的地球中心論(geocentric theory),主張地球是宇宙中心;而哥白尼則提出太陽中心論(heliocentric theory),建立以太陽為宇宙中心的模型來說明天文現象,克普勒和伽利略則繼承並改良哥白尼的理論。十七世紀末,針對「行星繞行太陽的運動原因是什麼」這個問題,笛卡兒提出渦漩理論,主張存在巨大的天寰渦漩,以太陽為中心旋轉,帶動地球和其它行星繞行太陽;牛頓則發展萬有引力理論,假設三大運動定律和萬有引力的存在,並建立可以導出克普勒行星定律的幾何模型,以此說明行星繞行太陽運轉,並能預測彗星。針對「什麼原因導致燃燒」以及「加熱氧化汞得到的氣體是什麼」這些問題,英國科學家普里斯利堅持傳統的燃素理論,主張燃素存在並在燃燒時釋放;拉瓦錫則提出燃燒是可燃物與氧氣(酸素)結合(化合),加熱氧化汞得到的氣體就是氧。針對「為什麼現存生物會有那些奇特的性狀」、「為什麼有些物種會滅絕」等等大量問題,拉馬克提出「習得特徵遺傳」導致生物性狀和演變,達爾文則提出生物能適應環境的「天擇論」。以上這些都是科學爭議。

抽取上述爭議的共通性,我們可以說,對於同一組現象(與相關的問題),不同的科學家提出不同的、甚至對立的假設(理論)來說明或解釋(或回答),就會產生科學爭議。事實上,科學歷史是一連串大大小小的爭議串成的。科學爭議不只是針對有待說明的現象和有待解決的問題,還普遍地伴隨著方法論、知識論和形上學的爭議:例如笛卡兒的力學理論和幾何方法論與牛頓的力學理論和歸納方法論之爭、達爾文演化論和災變論背後的形上學觀點、相對論和量子力學對世界底層規律的觀點、社會生物學和演化心理學(涉及「人性」的哲學觀念)等等。爭議雙方可能會提出「科學方法的標準」、「科學知識的標準」、這世界有什麼基本存在範疇等等問題來批評對手違反這些標準。[8]

因為科學爭議主要是關於當時科學研究前沿觀念的爭議,充滿假設性和不確定性,而且科學家感興趣的現象往往與社會大眾的生活無關,因為他們在進行假設、知識、理論、方法和概念的爭議,無涉於其應用。因此,科學爭議通常只是科學專家間的爭議。歷史上的大量科學爭議構成一種歷史現象,因此引發歷史、哲學與STS研究的問題:科學爭議的本質是什麼?科學家究竟針對什麼在爭議?又爭議些什麼?理論不能符合經驗證據?經驗證據有瑕疵?理論假說本身不夠好?科學家如何面對和解決科學爭議?或者說,科學爭議實際上是怎麼被解決(或解消[dissolved])的?尤其是,在科學大爭議中,科學家常常會各據一方,成群結隊、互相爭論,如何針對這類現象提出最恰當的描述?STS傳統會提出科學共同體(孔恩)、知識同盟政體(SSK, Shapin and Schaffer)、行動者網絡(ANT, Latour)等等是好答案嗎?[9]

針對科學爭議的研究,同樣有實然與應然兩種面向。「科學爭議如何(被)解決」是一個實然的問題。它問的是:歷史上發生的科學爭議,實際上是怎麼被解決的?如我們所知,有許多科學哲學理論和STS理論被提出來。可是,「該如何解決科學爭議」是一個應然的問題,這個問題一定是科學家的問題嗎?不是作科學的科學哲學家可以面對這個問題嗎?仍然有科學哲學家如想建立規範方法論的波柏、拉卡托斯、勞丹等會挑戰這個問題,雖然他們會失敗而且常常失敗。可是,我們要注意他們(如波柏和拉卡托斯)失敗的地方是使用「規範方法論」來定義科學,如果把他們提出的「規範方法論」視為只是推薦性的規範意涵,那麼像他們的規範方法論無疑具「(暫時地)解決科學爭議」的參考價值,更好說是,提供一套方法學價值標準,以供科學家從事理論選擇的參考。此外,規範的科學哲學(如勞丹1984)經常從科學史上實然的科學爭議解決過程中經過得到借鏡,從而建議(或推薦)解決科學爭議的規範方法。這也是本文發展具有規範性的另類STS 方法論所借鏡的取向。在這一點上,規範與實然密切相關,但這絕不代表一種從「實然導出應然」的化約論。

必須一提的是,確實也存在那些會引發專家外的社會公眾矚目,關注並且投入爭論的科學爭議,例如地球是宇宙中心或太陽是宇宙中心涉及宗教信仰,同樣地,生物是演化而來或者上帝創造的也涉及宗教信仰而讓科學家捲入公眾的爭議中。二十一世紀則有性別差異或性向差異(如同性戀)是天生遺傳或社會(後天環境)塑造的爭議,這類爭議應該被稱作「科學的社會爭議」,其中「社會」一詞指「公眾社會」之意。但這些社會爭議確實和科學專家內部的爭議不同,畢竟在歷史上,公眾實在不關心「這世界是否有最小的、不可再分割的基本物質單位?」「陰極射線的本質是乙太波或帶電粒子?」「究竟有沒有真空?」「物種滅絕是漸進的或者源於一次大災變?」這類問題。它們可能在茶餘飯後變成公眾獵奇的話題,但是不會成為關心並投入爭辯的重心。

  • 什麼是「科技的社會爭議」?

 

科學或科技內部的爭議,如果不是牽連廣泛並可能影響社會生活,而且被公眾明白地意識到,通常不會擴大成「社會爭議」。可是,如果一個社會、政府或國家想把一項科技和它的產品引入社會中,就有可能廣泛地引發社會公眾投入爭議,特别是如果這項科技產品有其危害利益的風險時,風險越大,爭議就越大。典型的例子如核電廠、基改作物和食品、胚胎幹細胞研究、氣候變遷全球暖化、水庫開發、國土保育與經濟成長、慈濟社福園區開發、桃園航空城徵收、蘇花高速或蘇花改公路之爭、雲林麥寮橋頭國小許厝分校遷校之爭、前瞻計畫軌道建設之爭、台灣空氣污染來源(境內或境外)之爭、以及最近的火力發電廠的燃媒與燃氣之爭。這些就是我們稱作「科技的社會爭議」,它們往往是台灣 STS 研究者(甚至不只是STS學者)最關心的問題。

科技的社會爭議由於引起社會公眾矚目,在爭議的性質上常常是倫理的、經濟的、法律的、政治的。例如美國的超導對撞機和太空計畫被美國國會否決,被否決前的爭議主要是政治和經濟的:納稅人是否有必要投資大量金錢去滿足科學家的知識目標?台灣在1990年代關於要不要發展自己的人造衛星和火箭技術的爭議也是政治和經濟的。又如基因科技引發基改食品、基因身份辨識(隱私權)、複製人類、生態風險等等倫理、法律、經濟問題,二十一世紀伊始成為重點基因科技的 ELSI,即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mpacts。也就是說,科技的社會爭議通常不是技術的、方法學的、知識論的和形上學的爭議,雖然有時會相關或涉及。

前文已經討論我們應該區分「科學、科技爭議」和「科學、科技的社會爭議」,理由除了「社會」一詞的歧義性和適用性之外,重點在於我們確實有兩種不同類型的爭議:一個發生在專家之間;另一個引起公眾社會的廣泛重視。它們的爭議的重點、型態與規模大不相同,分别處理才能產生更透徹而精確的理解,也才能對社會提出有用又有效的建議。

有一種觀點可主張:大多數的「科學或科技爭議」與「科學或科技的社會爭議」沒有明確的界線,科學或科技「內部」的「專家社會」和「外部」的「公眾社會」之間也沒有明確的界線,何況,那些科學或科技都與公眾社會密切相關,因此沒有必要去區分這兩種爭議,它們通通都是「科技爭議」。我同意這兩者之間沒有一條截然分明的邊界,但是沒有分明的邊界不代表無法區分。即使強調重點的差異,也讓我們可以區分兩個不同的爭議種類:「科學或科技爭議」強調「內部專家之間的知識與技術爭議」與「科學或科技的社會爭議」強調科學或科技在社會上引發的「政治、法律與倫理爭議」。

在此,我們也有必要討論一個另類的區分邏輯。首先,當我們使用不同的「概念」或「語詞」時,我們總是預設了區分。以地理概念為例,「亞太」做為一個概念和「亞洲」做為一個概念是可區分的,前者涉及亞洲大陸和環繞太平洋的區域,因此也包括美洲,後者的重點只在亞洲大陸,但兩者有界線模糊的交集--「東亞國家」是「亞太」和「亞洲」的交集,因為東亞國家同時環繞著太平洋。然而,亞太包不包括中南半島國家?這裏有一個模糊的界線,但「模糊」不表示不可區分。其次,我們心靈的認知結構讓概念區分總是針對「原型」(prototype)或「典型」(type)做區分:A概念(A 類)的原型或範例和 B概念(B類)的原型或範例會有明顯的差異,[10] 儘管A概念和B概念之間通常會存在邊界個例(boundary instances),這些個例似乎既屬於A又屬於B,然而,它們的存在並不會讓A和B不可區分,因為兩者有不同的原型和周邊。總而言之,一些邊界案例的存在以及沒有截然分明的邊界並不能反證概念或類型的區分的不成立,正好相反,先有概念和類型的區分,才會有「邊界個例」的出現。

我們對「科學爭議」、「科技爭議」、「科學的社會爭議」和「科技的社會爭議」的區分,都是根據上述「區分的邏輯」來進行。當然,我們注意到「爭議」是一個具有歷程的活動,它會有發展與變動的經過,這就帶來一種爭議轉變成另一種爭議的可能性。亦即,一個爭議可能一開始是一個專家內部的科學爭議(例如究竟該如何定義「一個基因」),有可能在日後變成社會性的爭議(一旦修改人類遺傳因子變成一個社會的現實)。然而,面對這種案例,我們仍然可以根據該爭議發展的時間軸來把它們區分成兩個爭議,因為它們爭議的核心問題並不相同(例如「一個基因的定義是什麼」的爭議和「該不該修改人類遺傳因子」的爭議並不相同,雖然兩者相關,例如「從細胞剔除一小段DNA算不算是修改人類遺傳因子?」。因此,爭議是發展和變動的,同樣也不能反證「科學、科技爭議」和「科學、科技的社會爭議」的區分不存在,事實很明顯:1900年代初期大眾根本不關心遺傳是粒子式的因子或非粒子的其它因素、物種是演化而來或突變而來的;1960年代間大眾根本不關心地球是板塊構造或穩定收縮,那些爭議只存在於研究它們的科學家之間。

 

四、「內部」做為決定「內、外邊界」的基準

 

科學和科技會產生「專家間的爭議」與「引發公眾關注的社會性爭議」的區分指示了不能輕易消除「科學內部」與「科學外部」的區分、以及「科技內部」與「科技外部」的區分。前文已經對這個區分作了很多討論,如果我們有專家和非專家的區分,我們就預設了一個「科學、科技內部」和「科學、科技外部」的區分,這個區分和科學史傳統的「內在史」(internal history)和「外在史」(external history)是相關的,但是可能不盡然相同。[11]

科學和科技的內部和外部會隨著不同時代、不同地區的不同科學和科技而變動,但這種變動性並不能拒絕一個「內外邊界始終存在」──有一個最基本的形上學(存有論)理論可以來支持這個論點。這個存有論有如下三點近乎事實的假設:第一,除了宇宙本身,所有具有「內在」組織的東西(entities or things),小至原子、分子、細胞,大至國家、跨國聯盟、星際等等都有內部和外部。第二,所有的東西內、外邊界之間都存在頻繁的跨越邊界的物質、能量、資訊的互相交換和交流。第三,儘管所有事物的內、外邊界會變動,但是,對很多自我組織(self-organized)的事物和系統而言,內、外邊界的産生與邊界的變動必須以「內部」的結構和變動為基準來決定,也就是說,一個東西先自我凝聚、指認自己、劃出自己「內部」、形成邊界,從而區隔出「外部」。進而,其外在社會也承認(recognize)這個邊界時,一個「內、外邊界」就此成形。當然,這並不意味「內部」可以完全不管「外部」而決定自己的邊界。這個形上學配合一個知識論:當我們想「認識」任何一個東西時,我們都必須瞭解它的「內在結構」以及它與「外在環境」的互動,才能產生較完整的認識,因此,我們就必須知道它的「邊界」在哪裏,這兒當然有一個知識論的內、外區分。

從形上學回到科學和科技。在各種科學與科技領域的發展之中,慢慢形成的專家與非專家(公眾)的區分,並得到公眾社會的承認,就是一種「內外」分界,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專家內部與非專業的公眾之間的分界是由專業內部的專家來判定的。專家如何變成專家?由其他專家根據他的知識產品來認可,專家的「知識產品」主導內外邊界的形成。[12] 專家與專家之間形成一個科學專業的內部,並由此劃出其邊界。可是,一個專業最早的專家又是誰來決定的?這涉及「新專業」或「新領域」如何從老專業和老領域中產生或浮現的問題。孔恩(Kuhn 1991)曾經想透過演化論的「新物種如何從老物種誕生」的類比來處理這個問題,雖然他無法很詳細地勾勒出一個科學領域的演化樹,儘管如此,筆者相信這仍然是目前處理這個問題最有遠景的一個取向。至於「整個科學」的內外分界又是怎麼形成的?可能要看一個科學領域和專業産生的演化樹是什麼模樣,那麼在各種時代,科學整體的內外分界就有可能被描繪出來。

或許那些反對所謂「科學(技)內、外區分」的人是反對一種傳統觀點,把「科學、科技外部」等同於「社會」,結果把科學、科技和社會區隔開來,這不僅不合現實,也會造成社會的重大問題(我們的社會無法控制科技的發展)。筆者十分同意科學與科技並不與社會區隔,相反地,它們是社會的一部分,但這並不能拒絕有一大部分的社會並不在科學、科技之內,換言之,它們在科學和科技之外。如果我們不加反省地宣稱「科技與社會是一體的」,這種主張帶來的可能效果恐怕與宣稱「科技與社會隔絕」好不了多少,理由同樣是不合現實,而且可能會造成社會對於科學與科技的自主發展的強烈干擾。

在討論了科學的「內部」與「外部」的分界問題之後,我想重申「科學」、「科技」、「社會」這些既是存有、也是知識範疇的區分的其必要性,它們其實就是我們現在身為「歷史行動者」正在使用的範疇。如果這些區分是必要的,那麼「科學爭議」、「科技爭議」、「科學的社會爭議」和「科技的社會爭議」的主題區分也是必要的--它們各有不同的焦點、內容和模式。如果我們不加區分地把各種爭議都簡化成唯一一種「科技爭議」,我們可能會忽略其中的巨大歧異與多樣性。

 

五、再檢視「對稱原則」

 

今天的 STS 方法論通常被說是起於 SSK的「強方案」(strong programme),它有四條原則,在1970年代間由布洛爾(David Bloor)在其《知識與社會形像》(Knowledge and Social Image, 1976)一書中首度匯整,布洛爾以「教義」(tenets)稱之(Bloor 1991: 7):

 

  • 說明將是因果的(causal)。因為知識本身是一種「自然現象」,同時也是一種「社會現象」。
  • 關於科學信念的真與假、理性與非理性、成功與失敗,說明將是不偏倚的(impartial)。
  • 在說明的方式上,它是對稱的(symmetrical),亦即相同類型的說明原因會說明真和假的信念。
  • 說明是反身的(reflexive)。原則上,這個說明必須能用到社會學本身。

 

除了「對稱原則」外,因果、不偏倚、反身三條原則都已經被孔恩應用和結合在他的科哲與科史研究和著作中,孔恩在《科學革命的結構》(Kuhn 1970a)和其它論文中明明白白地實踐(作)了科學變遷的因果說明(三部曲模式)、對成功和失敗的理論的不偏頗對待,以及在〈發現的邏輯或研究的心理學?〉(“Logic of Discovery or Psychology of Research?” Kuhn 1970b)一文「反身地」應用自己的科哲觀念來討論Popper和他自己的科哲。唯一特别之處是「對稱原則」,但這恰好也是孔恩反對的地方(參看戴東源[2014]比較孔恩和布洛爾的深入討論)。

「對稱原則」雖然提供SSK特殊性,卻也是它最受批評之處,因為這個原則的操作會導出一個相對主義的立場,這使得「強方案」被提出來之後,一直受到科學哲學家的質疑,在二十世紀末科學戰爭(science wars)也受到科學家的強烈批評(參看陳瑞麟 2005)。本文不擬重覆「相對主義」的批評,我提出下列四點新批評:(1) 對稱原則與當前 STS 的實作有所不合;(2) 對稱原則的應用並不具備普遍性;(3) 對稱原則和評價分析相衝突;(4) 事實上,多數科學競爭的成敗是不對稱的。

在論述這四點批評之前,讓我先討論「對稱性」的兩個意義:「鏡像對稱」(mirror symmetry)與天平對稱(balance symmetry,或「蹺蹺板對等」)。首先,「鏡像對稱」是鏡裏物像和其反映的事物透過鏡面一一對應,以鏡面為中軸,鏡像如實地反映出物體;「天平對稱」是天平等臂兩端保持平衡,如此預設一個支點,支點必定中立於天平兩臂兩端,在天平兩臂不必一一對應,只要能保持平衡平等即可,換言之,天平對稱也預設了「對等」或「平等」(equality)。如此一來,鏡像對稱蘊涵天平對稱,但是天平對稱未必是鏡像對稱。人體以兩眼間中線為基準,大致左右對稱,這是天平對稱。

顯然,SSK 的對稱不是鏡像對稱,而是天平對稱,它強調真與假、理性與非理性、成功與失敗之間的「對稱」,這不可能是指真和假、理性與非理性、成功與失敗的行為是一一對應、互為鏡像的,而只能指兩者之間的「對等」或「平等」。因此,對於爭議兩方進行一個對稱性的分析,首要原則就是把它們看成對等的。

在實際的分析上,很多STS研究者(特别是台灣的)會站在「社會弱勢者」的立場上,去分析「社會強勢者」背後的利益權力團體和網絡對他們的知識之形塑,並提出「弱勢者」如何對抗強勢者的方法。例如不少台灣STS研究者投入 RCA 案的研究和社會運動,站在女工的立場上為她們發聲打官司,或者投入反核四的運動,站在公民團體的立場上對抗台電這個「霸權」,或者站在被徵地的民眾立場上,研究同時反對政府的徵地運動(科學園區、航空園區等等),或者站在公民的立場上,研究同時要求政府重視空污等等。換言之,很多台灣 STS 研究大致站在「社會弱勢者」的一方,結合學術研究和社會運動。「對稱原則」可以配合這種作法?

乍看之下,STS研究似乎引用「對稱原則」,讓「弱者」站在一個和「強者」平等的天平上被等量齊觀。但是,如果真要做到「對稱」的話,研究者不能只是分析「強者」的同樣也必須分析「弱者」一方背後的利益權力團體和網絡。這裏有三個問題:第一、把「強者」和「真」、「成功」、「理性」畫等號,「弱者」和「假」、「失敗」與「非理性」畫等號。但真的是這樣嗎?難道弱者不能站在「更真」、「更理性」那一面,最後獲得成功嗎?第二,在很多當前的科技的社會爭議,強勢者的一方(如台電、大廠商、政府等等)確實具有龐大社會(政商、傳統)利益和知識/權力網絡;然而,弱勢者的一方(如新興綠能、公衛學家、科學家、反對派公民)則少有這方面的利益和支持網絡,所以他們只能依賴知識與價值,這裏實在顯現出一種不對等。為什麼STS 研究不能去如實地反映出這種不對等?第三,正因此,STS研究者實際上只能分析台電、台塑、農藥廠、執政黨背後的社會利益和行動者網絡如何支持他們的主張;但很少、也不太能去分析站在公民立場上的科學家、甚至 STS學家本身一方背後的社會利益和知識權力網絡。換言之,台灣STS研究在實作上其實不對稱。多數分析者其實認同「支持某價值以對抗利益團體」(進一步分析,見下文)。

STS研究的實作與「對稱原則」的不吻合,也指示了它不具普遍性。例如,讓我們再問:

 

-如何「對稱地」分析 RCA 案?

-如何「對稱地」分析核能和綠能?

-如何「對稱地」分析許厝國小遷校案中,台塑的主張和台大公衛(詹長權)-研究團隊的主張?(見本年會曾雅榮的論文)

-如何「對稱地」分析「蜂群消失症候群」?(見本年會陳立昇的論文)

-如何「對稱地」分析台灣空污是境內佔大宗或多數來自境外?

 

如果研究者感到窒礙難行,這就進一步顯示「對稱原則」很難普遍適用,有太多「科技的社會爭議」案例無法應用它。

天平對稱其實暗示了價值中立,至少是「價值懸置」。因為它是在自然主義原則的指導之下運用,它預設實然上成功與失敗的科學知識系統都是相同類型的原因所造成的,也就是以利益和權力為主的社會條件,因此它必須擱置價值判斷,也就是要求研究者在分析「成功者」和「失敗者」時不能帶有價值判斷,如果研究者把價值判斷納入研究中,提出任何「應該」的主張時,他就妨礙天平的兩端的平衡,無法保持對稱,從而違反了對稱原則。從這個觀點來看,任何要從事規範性的  STS 研究,都不可能遵守這條對稱原則,甚至不能遵守任何「對稱性的原則」。

從科學歷史來看,多數「科學競爭」的成功或失敗的過程都是不對稱的。因為任何科學理論都像生物一樣會經歷不同階段的「發育」歷程,從胚胎、雛形、幼形、成熟到衰老等,每個階段可能面對的對手也是在不同的發育階段,一個科學理論在新生時通常會面對成熟的對手,它們甚至可能發展出一個勢力龐大的老研究傳統,前者幾乎沒有任何利益網絡或社會資源,後者則累聚了龐大的社會利益資源,這兩者要如何被對稱地分析?例如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在1905年提出特殊相對論(special theory of relativity)時,只是一位大學剛畢業,在專利局工作的年輕職員,當時在相似的問題上(馬克士威的電動力學與伽利略轉換不相容),已是物理大師的洛倫茲(Lorentz)在十九世紀末就提出了他的理論,並且導出「洛倫茲轉換公式」,愛因斯坦的理論也要應用洛倫茲轉換公式。結果愛因斯坦的理論很快地被接受而洛倫茲的理論則失敗。[13] 為什麼會如此?究竟愛因斯坦背後有什麼社會脈絡可以說明這個現象?一位分析者要如何對稱地看待愛因斯坦和洛倫茲?如果一個人詳細研究這個案例,會發現很難使用對稱原則來分析它。不僅此,絕大多數的科學史案例都不太可能使用對稱原則來作出一個不偏頗且完整的分析。[14]

SSK的對稱原則後來被ANT的理論家擴張到「人與非人的對稱」,成為所謂「一般化對稱原則」。[15] 台灣的 STS 學家林文源(2014)在ANT的「人與非人的對稱」的基礎上,提出四個「對稱性原則」,聚焦在「對於行動能力的構成與轉變的概念化」這個課題上:(1) 不但要描繪單一霸權的行動能力構成,也要描繪多重世界交錯中的行動能力(頁52)。(2) 不但要探討可見的代言人,更需要探討不可見、平凡的行動者(頁56)。(3) 不應只看單一的成功、線性發展模式,更應包括行動能力的多元配置與構成(頁65)。(4) 不能只看行動能力如何構成,還需要看之後的轉化(頁91)。筆者對這四條所謂的「對稱性原則」有下列幾點評論:第一,很難看出這四條規則有什麼「對稱性」的涵意在內,因為它們的表述都是「並且」(both…and…)的句型,「並且」並不蘊涵「對稱」。第二,這四條原則的表述有太多特殊概念,例如「單一霸權」、「多重世界」、「可見、不可見」、「線性發展」、「配置」、「構成」等等,這些特殊概念使得這四條「原則」似乎像是林文源專為自己的「位移理論」和「病患案例」而量身訂製的規則。很難看出它們要如何應用到其它廣大的科學和科技案例。第三,林文源在《看不見的行動能力》中的案例研究其實背負著極強的價值許諾,例如重視弱勢者的行動能力,並給予高度評價。第四,筆者其實不反對林文源的案例研究和他的四條規則,我相信那四條規則適用於他已分析的案例和其它類似案例,但是它們其實和「對稱性」無關,只是用了「對稱性」這個名稱而已。我的建議是把它們更名,避免名不符實。

 

肆、幾個方法論策略

 

本節提出幾個方法論策略。「策略」是指為了達到一個特定目標而設想出來的特定行為方向,它指引特定行為的進行。例如,如果我想以最少的代價打勝仗,一個最佳策略是「不戰而屈人之兵」,或者,如果我想學好一個外國語言,一個可能的好策略是「在像學母語一樣的環境下學外語」。「策略」的使用,有下列幾點特色:(1) 要實現一個策略,我們還必須設想出實現的具體方法,而且可能不是只有一個方法能實現一個策略。(2) 要達到不同的特定目標,就要使用不同的特定策略。(3) 因此,策略具有導向性(directedness)、啟發性(heuristics)、工具性和脈絡性(contextuality)。(4) 沒有任何「先驗」或「事先」的(a priori)策略,所有策略的運用,都預設掌握了一定程度的經驗。

一個策略基礎的方法論是把方法的應用建立在設定「策略」的基礎上,根據上述「策略」的特性,我們並沒有什麼「先驗」的方法學原則或規則可以普遍適用於每一個 STS 研究,「策略基礎的方法論」要求研究者依據目標來發現可行的策略,並據以選擇實現目標的具體方法。因此,它不能先驗地規定任何方法學原則或規則,例如它不能規定或假定 STS 研究一定要作「對稱性分析」,也不能假定「真或假」、「理性或非理性」、「成功或失敗」一定是對稱的,當然它也不會事先排除「對稱分析」的可能性。「對稱分析」只能被當成一個「策略」,而且適用於特定的處境和案例,例如有不少科技競爭和爭議可以而且適於使用「對稱性分析」,因為競爭兩邊都有對等的社會資源和利益網絡:早年錄影機的VHS 規格與 beta規格之爭、核能與綠能之爭、西醫與中醫之爭、入口網站的Google與 Yahoo之爭、資本主義體制與社會主義體制之爭、內燃引擎與電動馬達之爭等等,競爭的兩方或各方均涉及或訴諸於商業與政治力。

 

一、幾個STS 研究策略

 

本文建議如下幾個 STS 研究策略,它們一些已經在筆者或其他STS研究者的研究中使用:

 

-問題分析策略:如果我們的目標和處境是回答並解決一個特定問題,那麼先理解與分析問題是必要的途徑。分析問題通常蘊涵了「概念分析」,因為問題中的重要概念常常是含糊或歧義的。「概念分析」有助於我們更精確地掌握問題可能有的多重面向。

-因果分析策略:如果我們想知道感興趣現象的來龍去脈,我們應該進行因果關係的分析,而且,我們得考慮不同的因果觀念以及評估哪個因果觀念更適合手上的案例。

-結構分析策略:如果我們發現科學、科技與社會之的關係出現一個特定的模式(pattern),而我們想解答「為什麼這個特定的模式」會出現,則我們應該採取「結構分析策略」。更具體地說,我們可能分析科學知識的概念結構、或者分析科技的技術結構、或者分析科學家的行為結構、或者分析科學的體制結構、或者分析特定科技所出現特定社會結構等等。

-零售論證(retail argument)策略:如果我們想避免製造「匆促推廣」或「以偏蓋任」的謬誤,最好採取零售論證策略,把我們的案例研究看成具「可推廣」的潛能,但不要輕易把案例研究的結果推廣到所有或多數案例。

-不偏頗、公正評價、或價值偏頗策略:採用「不偏頗策略」、「公正評價」或「價值偏頗策略」是相對於主題而定。對於過去歷史上已經被證明為成功或失敗的科學理論的「真、假」判斷而言,我們應該採取「不偏頗策略」,不把成功的理論視為真、失敗的理論視為假。可是,對於相關於非認知的價值的科學或科技而言,我們可以採取「偏頗」甚至「偏愛」的評價策略,例如競爭中的兩個科學理論或科技,其一減損人道價值,另一則反之,那麼我們應該偏頗甚至偏愛促成人道價值的科學和科技──這就是我所謂的「價值偏頗策略」。至於對我們用來評價科學理論的認知價值如一致、精確、簡潔等等而言,似乎談不上什麼偏頗或不偏頗,因為兩個競爭的理論,可能其一滿足簡潔、另一則滿足精確,如此等等,重點在於我們如何具體地、如實地、公正地評價它們,我稱之為「公正評價」(just evaluation)。在公正評價之下,STS研究可能會、也可能不會提出一個和科學家不一樣的評價結果。

-對稱或不對稱分析策略:採取「對稱分析」或「不對稱分析」同樣要依賴我們研究的對象而定。如前文所述,一些涉及商業與政治力的科技規格競爭很適於「對稱分析」;相反地,既存典範理論與挑戰它的個別科學家之間的競爭應該採用「不對稱分析」。

-差異化(變異、版本化)策略:如果我們想持續發展新的可能性,我們應該採取「差異化策略」,亦即,使自己的案例研究使用的理論概念與既有的案例使用的理論概念有所差異,發展新的理論變異或理論版本。

-概念拼裝策略:這個策略可以和差異化策略結合,或者說,它可以幫助差異化策略的實現,因為STS 研究者可以透過拼裝來自不同理論的概念以使自己的理論和其他理論顯現出差異。這個策略其實已被不少台灣和東亞的 STS 研究者使用(參看 Chen 2012, 陳瑞麟2014b)。可是,這只是一個起點,研究者在差異化自己和既成的 STS 理論之後,還要發展出新的理論版本,才算實現差異化策略的目標。

 

這些策略通常都不是被單獨使用,而是必須同時組合幾個策略以便實現一個好的STS研究。例如,「因果分析策略」和「結構分析策略」可以聯合使用,我們可以分析一個模式的相關結構,同時進行此模式和結構的原因追溯,陳瑞麟(2013、2014a)提出一個「因果結構」的觀點來分析 RCA案例和新流感疫苗的案例。又如「不偏頗」、「公正評價」和「價值偏頗」似乎是三個互相衝突的策略,其實不然,它們往往也可以聯用,因為它們是針對不同的價值,我們有可能在一個科學競爭的案例中同時發現我們應該對理論的「真與假」保持不偏頗,而對理論的準確、一致、簡潔、實用、可實現性等等認知價值保持公正,並對理論的非認知價值如可能危害或風險保持偏頗。[16] 還有,「差異化策略」通常和「概念拼裝策略」聯用,這一點已見上文所述。

 

二、如何組合實然與應然以處理「科技的社會爭議」?

 

本節想應用上一節的策略基礎方法論來建立一個可以分析「科技的社會爭議」的 STS 理論,同時組合了實然與應然雙重面向。在這篇論文最後,我只能提出一個十分綱要性的描繪,全面發展必須以具體案例來展示。

我們的核心問題是:該如何面對「科技的社會爭議」?很多科技的社會爭議起於科技和它的産品可能影響許多人,如政治人物想引入好的科技以使自己和國家獲利、科技創業家和商人引入新科技以帶來龐大的商機、科技本身直接帶來人類生存和生活條件的變動,這些都會産生下列疑問:這些變動是好或壞?風險如何?可接受嗎?可以說,倫理爭議是「科技的社會爭議」的核心。因此,我們需要對這類爭議進行倫理評價。然而,使用什麼樣的理論可以達成這個目的?

打從一開始,我們就爭論 STS 研究應該同時具備實然面與應然面,我們也應該建立一個顧及這兩個面向的理論。既然我們的目標明確,我們也可以針對「科技的社會爭議之倫理評價」建立如下四條明確的規範(norms):

 

(n1) 反化約論立場:「實然」不能被化約到「應然」,因為應然有可能從實然的發展中浮現(emergence);同樣地,應然不能被化約到實然,亦即我們不能從實然中導出應然。注意,應然有可能從實然的發展中浮現,並不代表它是從實然中導出,因為有可能浮現的「應然」方向剛好與實然的發展方向相反。因此,不能因為應然可能從實然中浮現就認為不必提出任何規範性的建議,相反地,如果沒有任何人提出規範性的建議,「應然」就不可能從「實然」的發展中浮現!這也是陳瑞麟(2007)論證的「互動論」。

(n2) 實然與應然相關原則:實然與應然相互關聯,總是應該同時考量。只考慮應然(只問「我們應該怎麼做」)有可能會導致一廂情願和不切實際,以高蹈的理想性來要求具體處境中的個人服從,但無濟於事。相反地,只考慮實然面向有可能會導致「行動無力」,只能扮演旁觀者、中立者,缺乏介入力量,因為它過度強調「客觀中立」,擔心採取規範立場會危及自己的中立客觀立場。但是,「客觀中立」與否和是否採取「純實然」的觀點無關,是否需要「客觀中立」或者「客觀中立」究竟是什麼態度也需要進一步探討。

(n3) 通盤理解原則:對社會性科技爭議的實然與歷史發展應該要有盡可能完整的掌握與理解,因為這樣才能讓我們充分瞭解事件的發展經過,也才能提出真正有價值、可實現、並有介入力量的規範建議。

(n4) 規範評價的反身原則:在進行社會性科技爭議的倫理分析中,對自身的倫理原則或價值標準有充分的證成(要能理性證成自己的倫理和價值原則)。

 

筆者想進一步發展一個科技的風險倫理評估理論,這個理論在受到上述四項規範的約束下,組合了前一節的幾個分析策略:(1) 從分析問題出發(「問題分析策略」)、(2) 科技案例的歷史發展的描述與理解:目的在於指認實際的問題或爭議,理解問題或爭議產生背景。此為「通盤理解原則」的具體應用。(3) 採取暫時的「不偏頗策略」,對爭議中雙方(或各方)的科技與社會實作進行一個推理的重建。(4) 採取「公正評價」策略分析各方科學推理的各項優點。(5) 採用「價值偏頗策略」,建立一套風險倫理原則,並以之評價一項特別科技的風險。這一點也應用了「規範評價的反身原則」。筆者已使用這個「風險評估理論」來分析基改食物的爭議和AI 人工智能未來發展的風險評估。

 

伍、結論

 

為了能夠適切又妥當地處理當代科學、科技與社會龐大、多樣又複雜的關係,本文提出了「策略基礎的方法論」,它並不只是包括第四節建議的幾個策略與它們的組合性應用,而且也包括第二節對 STS 的一個廣義的界定、第三節對於科學與科技的內部社會與外部社會的區分,以及由之而來的「科學爭議」、「科技爭議」、「科學的社會爭議」和「科技的社會爭議」之區分,這每一個類型,都需要我們組合不同的方法論策略來處理和分析它們。本文僅是針對「科技的社會爭議之倫理評價」這個明確的目標提出一組規範,並建議一個綱要性的策略組合,更具體的分析有待另文處理。還有其它不同的範疇和特定類型的議題,可能需要不同的策略組合,有待未來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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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科學戰爭」的完整研究,看陳瑞麟(2005)。這麼說並不表示STS研究得到的結果一定要吻合科學家自己的自我認知,但是,如果任何針對「科學與科技」的研究沒有把科學與科技家的自我認知納入考慮,而且得到的結果與之南轅北轍時,這樣的研究很難在一個科技社會中被重視,並產生實踐的力量。

[2] 例如 Winner (1993: 363-373) 批評技術的社會建構論(SCOT):(1) 完全不關心技術選擇後的社會結果;(2) 其考慮的面向過於狹隘(例如只考慮「相關的社會團體」,但「不相關的社會團體呢?」);(3) 只研究直接的需求、利益、問題和解決,忽略了底層的社會結構;(4) 缺乏甚至禁絕評價的立場,也沒有探討幫助人們下判斷的特别道德或政治原則。

[3] 一個模型基礎的科學方法論,參看陳瑞麟(2012, Chen 2013),一個詳細的古典遺傳學和分子生物學的方法論,參看 Yeh and Chen (2017)。

[4] 也參看陳瑞麟(2012),《認知與評價》第五章(頁246-247,腳註9)對巴恩斯觀點的批評,第六章對拉圖理論的討論和批評。

[5] 當然,也有很多類型的行為是由規範來定義的,例如「執行死刑」的行為必須由法律來定義:在一個規定死刑的國家內,具有合法職權的人殺了一個被判死刑的人,才是「執行行刑」,否則就可能是「殺人」或「謀殺」。法律規範定義了很多「合法行為」的類型。很多遊戲競賽行為如打籃球、打棒球、打網球等等,也是由遊戲規則(規範的一種)來定義。至於規範的來源是神明、或者權威、或者共識或契約、或者其它等等,那是另一個問題。「規範的來源」問題顯出規範與實然的相互關係。陳瑞麟(2007, 2012)為實然與應然的互動論辯護。

[6] “There is as much ‘society’ inside the scientist’s laboratory, and internal to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as there is ‘outside’.”

[7] “…take for granted that science is a historically situated and social activity and that it is to be understood in relation to the contexts in which it occurs.”

[8] 這一點,孔恩的《科學革命的結構》已經做了很多討論,即在科學危機發生時期,方法論、知識論和形上學標準的爭議常常變成爭議重心。國內有陳瑞麟(2004, 2012)發展了科學理論與實驗的爭議動力學。

[9] 筆者的《認知與評價》第五、六章已經爭論SSK和ANT都不是解決科學爭議的好答案。筆者個人的理論是再解釋孔恩的典範、常態科學和科學革命等觀念,發展夏培爾(Dudley Shapere)的「理論版本」(theory version)觀念,並補充費耶阿本的多元主義,也看 Chen (2011)。

[10] 這是分類的原型理論(prototype theory of categorization),它主張每一個概念或類別都有一個內在的結構,不是一個均質的整體。所謂「內在的結構」大致可以分成「原型」或「範例」、「周邊個例」和「邊界例」三部分,參看陳瑞麟(2010)第九章附錄。

[11] 在1980和1990年代間,據謝平(Shapin 1992: 333-334)說科學史界普遍認為內外在論的爭辯是過時甚至是愚蠢的(the gauche)。他寫了一整篇論文爭論各種內、外在論的理論都站不住腳,雖然在最後他提出一個類似實用主義的態度,說「內在論」、「外在論」只是「字詞」,我們可以給予它們不同的意義(pp. 360)。這裏無法全面地討論這篇論文,不過一個重點是,任何區分都不會是截然分明的,因此把各種區分的理論當成在畫出一條明確邊界,然後指證這樣的邊界並不存在來拒絕「區分」時,這種論證本身就只是一個稻草人,無法產生很強的說服力來消除內、外在的區分,因為,不管是從區分的理論邏輯或實作的角度來看,科學內、外的區分始終存在,也始終有其必要性。科學界也不會因為一個科學史家拒絕科學內在和外在的區分就把這個科學史家看成「在我們之內」。

[12] STS主流通常主張科學(專家)和非科學(非專家)之的邊界也是一個「社會或文化建構」(social or cultural construction)的産品,這被稱作「科學的文化邊界」(參看Gieryn[1999] 的著作 Cultural Boundaries of Science)。在一個意義上,任何一個專業的專業與非專業的邊界的形成都會經歷一個社會歷程,但是,再次要注意這裏的「社會」和「文化」這兩詞的含糊性。何況, Gieryn 一書從幾個科學專業內與專業外的邊界形成來推出「科學的文化邊界」的形成恐怕會有以偏概全的問題。

[13] 愛因斯坦的特殊相對論如何興起以及為什麼會成功,有非常多的研究,讀者可參看 Zaha (1976) 使用拉卡托斯理論所作的經典分析,只是這篇論文並不易讀。

[14] 「不偏頗原則」和「對稱原則」在實作上可能會互相衝突。很多人以為「對稱原則」蘊涵了「不偏頗原則」(或稱「公平原則」),這恐怕是個誤解。在科學史上,多數理論都會有興衰起落、持續被修正的發展過程,它們與對手的競爭往往在社會資源不均等的狀況下進行,真正能達到「對等」、「對稱」的狀態大概只有在兩個理論都處於「成熟」的條件下,這種時段通常很短,強制使用「對稱原則」只能分析非常短暫的一個時段,導致對理論競爭的不完整分析,也就無法充分掌握一個理論的內容,在不能充分掌握競爭理論內容的狀況下,就會產生分析上的偏頗。

[15] 這個原則的完整表達可以在拉圖的《行動中的科學》一書中看到,被表述成七條方法學規則(Latour 1994),陳瑞麟(2012:299-311)已經作了頗長的討論與批評,本文不再重複。

[16] 從夸黑以來,科學史家和科史哲學家通常都能公正評價科學史上成功和失敗的理論,例如孔恩(Kuhn 1970a)、費耶阿本(Feyerabend 1975)公正評價亞里斯多德物性學,Hasok Chang (2012)公正評價燃素理論,陳瑞麟(2004)公正評價笛卡兒渦漩理論,戴東源(2007)公正評價第谷天文學理論。